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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大纲中刑法部分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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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 16:10:18

今年的政治大纲改动相信大家早就有了心理准备,那么专业课方面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小编整理了考研法学大纲中刑法部分有哪些变化的文章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学考研大纲变动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修改之处
  把犯罪构成的顺序做了相应的调整
  (一)将第三章第一节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修改为“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此处改动之处使在体例上更为合理,对于备考并无太大影响。
  (二)“继续犯的意义”修改为“继续犯的类型”,内容并无变化,对备考没有太大影响。
  (三)“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只是罪名发生变化,其他并无变化,考试时注意罪名的变动即可。
  二、新增内容
  (一)增加“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前增加“《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善了特殊主体的减免制度,考试多以客观题目出现,需要考生记忆。
  (二)在继续犯后增加“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有三:一是追诉时效、二是共同犯罪、三是正当防卫,考试多以简答和选择题型出现。
  (三)在“煽动分裂国家罪”后增加“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四)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后增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备考时注意该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目的,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和行为侵害客体相区别。
  (五)在“故意伤害罪”后增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定罪处罚。注意该罪的转化犯和其他罪名的情况。
  (六)在“虐待罪”后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注意备考时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对象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以及与虐待罪的区别。
  (七)在“故意毁坏财物罪”后增加“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新增考点可能考察法条分析题,备考时注意细节性考点。
  (八)在“赌博罪”后增加“开设赌场罪”
  该罪知识点不多,但今年可能会考察简答题回答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考生注意背诵。

  (九)在“伪证罪”后增加“妨害作证罪”
  增加了妨害司法类型的犯罪,需要掌握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与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可能考察简答、法条分析、选择。
  (十)在“脱逃罪”后增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注意该罪和妨害公务罪的一罪与数罪的情形,多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备考时应整体关于妨害公务罪一罪数罪问题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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