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宝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综合题真题及答案

历年真题 会计中级职称 https://www.jiaoyubao.cn/ | 手机站

2018年09月11日 11:30:23

今天小编整理了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综合题真题及答案,欢迎点阅!

  五、综合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主张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在首次开庭之后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因此,保证合同成立。(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为教育宝【王敏】编辑整理的内容,我已开通官方个人微信号(18560125702)。选会计中级职称课程,不焦虑!就让我来帮助你,就像帮助我自己,如果需要获得帮助,建议您加加我微信,可以十分便捷的和我充分互动交流,我会为您提供答疑指导等一条龙学习服务!

在选课过程中如需帮助,您可以加我微信:18560125702,我将为您提供全面专业的选课帮助,让我们一起开始美好的学习之旅吧。返回教育宝头条

2018年9月8日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真题

上一篇

2018年9月8日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真题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真题及答案

下一篇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简答题真题及答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教育宝无关。教育宝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当您认为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被侵犯,或者页面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请联系客服或致电400-601-2788。
推荐资讯